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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时间:2018/10/9 10:08:21   |  浏览:2286

 

     83,我国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生猪疫情,经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动卫中心)确诊为非洲猪瘟疫情。我部已经启动疫情Ⅱ级应急响应。为切实做好非洲猪瘟防治工作,严防疫情扩散蔓延,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非洲猪瘟防治工作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发病率和死亡率可达100%,目前尚无有效疫苗。该病主要在非洲和欧洲流行,近年来逐步传播至俄罗斯远东的伊尔库茨克、鄂木斯克等地区,之前未在我国发现。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非洲猪瘟防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非洲猪瘟防治工作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来抓,强化责任和防治措施落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确诊、早处置,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二、开展全面排查和紧急监测  

  各地要按照《非洲猪瘟紧急排查工作方案》(见附件1)要求,对辖区内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交易市场、无害化处理场等重点场所和辽宁省调出的生猪开展全面排查,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的,立即限制移动,并按程序报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北京、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新疆等7个重点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在全面排查的同时开展紧急监测,所有样品要送动卫中心和我部指定的实验室进行监测。 

  三、严格疫病诊断和疫情报告 

  各地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由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采集病料样品,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送动卫中心确诊。动卫中心要及时将检测结果反馈给样品来源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疫情快报程序做好疫情报告工作。 

  四、做好疫情应急处置  

  发生可疑疫情的,各地要按照《非洲猪瘟可疑疫情应急处置指南》(见附件2)要求,对发病场(户)猪只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和相关物品移动,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疫情确诊后,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向同级政府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做好动物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疫点输入输出的易感动物及产品等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评估疫病流行风险。 

  五、强化生猪移动监管 

  各地要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和《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切实加强生猪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管。严格禁止非洲猪瘟疫区内的相关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调出。疫区所在地市为非洲猪瘟的高风险区。高风险区内非疫区的生猪及未经高温处理的生猪产品仅限在高风险区内调运。其他地区为非洲猪瘟的低风险区,要切实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强化对疑似非洲猪瘟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的检查;督促养殖场户和生猪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按规定申报检疫,配合做好移动监管。各地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要加强值守,加强对来自疫区省份生猪及其产品的查验力度。 

  六、加强宣传培训  

  各地要通过印发明白纸、挂图等多种方式,加大非洲猪瘟防治知识宣传普及力度,指导养猪场(户)做好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要加强对生猪养殖、经营、屠宰等相关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增强自主防范意识,积极营造群防群控的良好局面。要及时发布风险提示,养猪场(户)严禁从高风险区调入生猪。切实做好非洲猪瘟防治技术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基层兽医人员对突发疫情的鉴别诊断、早期报告和规范应对能力。 

  七、加强生物安全管理  

  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内的科研院所、动物诊疗机构、兽药生产企业、社会化服务机构等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病料样品采集和相关研究。未经省级兽医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集病料。除我部指定的实验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保存病料,不得从事疑似含有非洲猪瘟病毒样品的实验活动。 

  八、强化部门协作 

  各地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非洲猪瘟防治工作。按照原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切实做好非洲猪瘟防范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222号)要求,与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强化联防联控。协调财政部门增加防治经费投入,支持非洲猪瘟防治工作。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配合市场监督部门关闭疫区内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加大对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配合宣传部门做好非洲猪瘟科普知识的宣传。 

  九、严格落实责任  

  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防治工作,严格落实防治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的,影响疫情防治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鉴于非洲猪瘟疫情已在我国发生,各地兽医部门务必提高警惕,严加防范,要坚持24小时领导带班和专人值班制度,明确值班人员。辽宁省启动非洲猪瘟防治情况日报告制度,其他各省排查进展情况每日报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地、各有关单位在非洲猪瘟防治工作中的有关工作进展要及时报我部兽医局。 

     

  附件:1. 非洲猪瘟紧急排查工作方案 

        2. 非洲猪瘟可疑疫情应急处置指南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85 

    

附件1   

  非洲猪瘟紧急排查工作方案  

  一、排查目的 

  及时发现非洲猪瘟可疑病例,初步评估疫情波及范围,为下一步防治处置工作提供依据。 

  二、排查范围 

  全国所有养猪场(户)、生猪交易市场、生猪屠宰场、生猪无害化处理场。 

  三、排查要求 

  各地安排基层兽医工作人员每天对养猪场(户)、生猪交易市场开展现场巡查;生猪屠宰场驻场官方兽医要严格做好待宰生猪的检视,对屠宰后的生猪重点观察其脾脏、淋巴结是否异常,如脾脏肿大、淋巴结出血等。在巡查中发现生猪不明原因死亡的,屠宰环节发现脾脏肿大等情况的,要及时报告当地兽医部门,并配合做好样品采集和应急处置工作。 

  四、样品采集 

  严格按照《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要求采集可疑生猪和病死猪的样品,做好标记并认真填写采样登记单,及时送动卫中心进行确诊。 

  (一)样品采集数量 

  1.对病死猪,选择症状明显的进行剖检,观察其剖检变化,对发现脾脏异常肿大的,采集2头猪的脾脏、淋巴结等组织样品,并拍照记录。 

  2.对出现可疑症状的生猪及同群猪,每栋(舍)选择2头,采集抗凝血和血清样品。 

  (二)生物安全要求 

  采样工作人员开展工作前应接受相应的生物安全相关知识培训,进入场(户)前后,要按要求穿好工作服,做好个人防护,防止人为引发次生疫情。采样结束后,按照《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做好尸体和场地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样品按要求进行包装和寄送,避免发生溢洒情况。 

  五、紧急监测 

  北京、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新疆等7个重点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紧急监测,辽宁省沈阳市生猪血清样品监测要全覆盖,所有样品要送动卫中心和我部指定的实验室进行监测。北京、内蒙古样品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河北样品送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辽宁样品直接送动卫中心,黑龙江样品送中国农科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样品送中国农科院兰州兽医研究所,吉林样品送军事科学院军事医学研究院军事兽医研究所。上述实验室可根据有关省份情况,开展主动监测。疑似病原学阳性样品,应立即送动卫中心检测。 

 

附件2   

  非洲猪瘟可疑疫情应急处置指南 

  各地发现非洲猪瘟可疑疫情的,要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严防疫情扩散蔓延。 

  一、做好隔离工作 

  对发病场点实施严格的隔离措施,严密开展临床监视,禁止易感动物、动物产品、饲料、垫料、粪便及有关物品移动。 

  二、严格环境消毒 

  对发病场点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每天消毒35次,直至疫情被排除,或确诊疫情解除封锁。 

  三、规范采样送检 

  按照《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要求规范采集病死猪的脾脏和淋巴结等组织样品,及时送动卫中心进行确诊。 

  四、开展监测排查 

  按《非洲猪瘟紧急排查工作方案》(附件1)要求,加大监测排查力度,对符合采样要求的场点要进行采样送检。 

  五、果断应急处置 

  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销毁尸体后,应对疫点的所有场所、车辆、设备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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